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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用途临时许可及其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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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6:4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些特殊的海关制度已经成为本专栏的主题[1]。今天我们要分析的是临时入场的一种类型[2],即经济用途临时入场[3]。如果某巴西公司正在与国内市场的客户谈判服务提供合同,并且为此确定某种在国外生产的商品将使其能够以更高的效率满足合同范围,则该公司可能会选择暂时进口,无需缴纳全额税款。巴西工业在进口设备时可以利用同样的待遇和可能性,使他们能够生产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其他商品。在这些情况下,有鼓励增加国民经济活动的额外财政待遇,允许进口商(服务或工业提供商)按比例缴纳对进口征收的联邦税 - 进口税、IPI、PIS 和 Cofins(第 373 条,§ 2 , RA /09)。 斯帕卡举例来说,我们假设 A 公司受雇在港口进行为期 24 个月的建设工作,并且需要专门用于该活动的挖泥机。一旦工作完成,该服务提供商在巴西将不再有其他用途。因此,不建议购买设备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更明智的做法是通过租赁或经营租赁协议暂时将资产引入国家领土。然而,考虑到外国产品进入国家领土是产生进口税的事件,根据第37/66号法令第 1 条的规定,公司将缴纳其实施所固有的所有税收。进口税归属的假设与基本的合法交易以及进 Whatsapp 号码列表 口产品进入国家领土是否确定无关[4]。同理,除了II的假设外,进口的IPI、PIS和Cofins的发生率假设也同样适用,外国货物应全额征税。 事实并非如此。在特殊海关制度固有的财政外偏见中,旨在提供服务或生产其他待售商品的货物临时入境,前提是此类进口是在国际租赁合同、经营租赁的保护下进行的或贷款(第 374 条,caput,RA/09),通过按比例支付四种联邦税来允许,根据货物在巴西停留的每月 1% 计算。到与出口商商定的期限。例如,如果合同规定期限为36个月,进口商将收取应缴税款总额的36%。



在此期限结束之前,如果双方决定延长合同(第号第 37 条第 4 条和第 66 条),进口商可以要求继续该制度并付款遵循相同规则的相应金额(1% x 新合同期限)。该制度可以连续重复,最长可达一百个月(RA/09 第 374 条第 1 款)。如果达到时限,根据RA/09 第 374 条第 1 款的规定,进口商必须终止该制度并“允许转移到另一个特殊海关制度,包括授予新的临时准入,这可能货物无需实际离开国家领土即可发生”。 在对该制度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强调民法、海关法和税法交叉的一些相关方面。让我们来看看。首先是需要仔细遵守立法所选择的有关海关和税收处理的合法交易:只有租赁合同、经营租赁和进口贷款才能满足采用该制度的要求。至于目的地,只有立法选择的经济用途——提供服务或生产其他待售商品,才能获得特殊海关待遇。 对于适用特殊制度的税收影响,还必须遵守私法的概念,所有这些都符合 CTN 第 110 条的建议,因为我们处于海关和税收环境中,面临触发事件的实现和量子破坏器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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