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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整顿之下依然顶风作案的(保护伞)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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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11:2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辽宁 惊现犯罪势力“保护大伞”

  近几年“投资不过山海关”的言论甚嚣尘上,其本意是指东北地区的营商环境复杂,甚至连法治环境都非常不容乐观。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一个地区的整体形象和未来发展。在权力、关系、金钱似乎都大于国法的东北,各类涉腐涉黑的恶性事件频发,老工业区的经济何时才能振兴?

  巨额资产侵吞案概述

  2012年因业务需要我在沈阳设立了分公司,并雇佣在沈阳当地具有丰富人脉资源的金某为分公司的负责人。没想到,金某的人脉却成为了其侵吞企业千万钱款的“保护伞”。

  金某和财务吴某侵吞一千多万后,销毁账目,突然离职,再无音讯。

  经调查,金某借职务之便,将分公司账上资金830余万元全部转移至自己的父亲、妻子、侄女等人名下进行侵占,并全款购买了豪车、豪宅等进行消费和挥霍;又挪用公司资金300余万元另作他用,涉案金额共计1000余万元。刑事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并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犯罪嫌疑人金某挥霍无度的同时,见自己的关系网如此“给力”,又变本加厉,以伪造的欠条为基础,向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虚假诉讼。“保护伞”对金某的纵容可见一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零七条,金某与财务吴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职务侵占罪和虚假诉讼罪。

  报案难,办案更难

  由于金某强大关系网的阻挠,我在案发后积极报案,但无单位受理。经上访一年多之久,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指派苏家屯经侦大队依规受理。不过,从2019年11月14日刑事立案侦办至今,承办人也从冯警官更换成了于警官,但犯罪嫌疑人依然逍遥法外,更甚扬言“省里有人,爱哪告哪告”。虽知金某在沈阳关系错综复杂,却也没想到在国家整顿营商环境和整治政法队伍的风口浪尖之时,竟仍能调动公权力为其保驾护航。

  侦查两年后竟违规撤案

  该案经过近两年的侦查,丝毫没有进展及结果。而令人不解的是,2021年9月8日沈阳苏家屯分局经侦大队以检察院建议书案件不应由其管辖为由,将此案做了撤案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这种撤案操作属于明显违规。苏家屯经侦大队在案件的受理、侦查和撤案等流程中,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常理,明显存在某种猫腻!

  早在合作之初,金某就曾经炫耀过其经营了数十年的人脉关系网络,其中不乏沈阳当地“公检法”的负责人。据知情人透露,金某与经侦部门的“关系”同样错综复杂。也正是这些“关系”,让我们这些受害企业落入了维权无门的绝境。

  通过探听消息得知:此案由系统内相关领导把持,对内传达的“精神”就是不做处理(有相关证据)。面对嫌疑人借助其关系网、保护伞的“金身护体”,我几乎无可奈何。

  如今深陷辽宁腐败泥泞的受害企业请求媒体将此事公之于众;恳请上级部门领导以坚决的态度清除体制内的害群之马,深挖背后“保护伞”,对办案过程中有章不循、不守底线、推诿扯皮、玷污践踏法律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严惩!

  同时,也请求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该案和背后的腐败势力,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整顿营商环境”和“整治政法队伍”的相关政策指示,严厉打击政法队伍中危害企业权益和涉嫌腐败渎职的重点人物!

  疑点九问:

  一、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如赃款挥霍一空而无法追回,应由哪些部门来承担后果?

  二、为什么所谓的司法审计没有核对资金转移“款项最终使用用途”?

  三、为什么在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均到场的情况下,质对却被无故取消?

  四、为什么检察院会突然介入,又是根据哪条法律法规在刑事立案侦查两年后撤案?

  五、为什么已确定犯罪嫌疑人销毁了账目,却称之为证据不足?

  六、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去核查相关嫌疑人的资金来源与去向?犯罪嫌疑人全款购买豪车、豪宅、包养情妇等挥霍行为,钱款从何而来?

  七、犯罪嫌疑人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其父亲、妻子、侄女的账户当属什么行为,在有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为何视而不见?

  八、犯罪嫌疑人将公司的巨额资金用于行贿和放高利贷,属什么性质的行为?

  九、“上级领导”指示案件不可依规移交,是否有法可依?充当保护伞的“上级领导”究竟为何人?

  在辽宁,究竟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党纪国法在辽宁能不能行使?东北到底还能不能接受企业投资,能不能振兴?期待得到确切的、正义的答案。

  请求媒体关注  联系电话:18904048646

  

  本帖转自于知乎,不负责法律后果:https://zhuanlan.zhihu.com/p/427 ... m_campaign=shareo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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