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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命案12年不得雪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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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7 13:0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乌市命案12年不得雪昭

  大家好,我是谢炳权,联系电话:13999839229,反应《11.23乌市居民楼杀人抛尸案》。

  2009年11月23日下午5点20分,被害人我妻子翁小玲(46岁)在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6号日月星光小区月光小区5号楼2单元901室(犯罪嫌疑人张凤英住宅内)被凶手用针孔扎至胰腺遇害,凶手为伪造意外高坠假象在被害人死亡4小时后从9楼抛尸。案发后,凶手张凤英倚仗涉黑相关部门保护伞,严重破坏政法系统特别是公 安系统的公平正义,将黑幕渗透至天山区公 安局,使得被害人在凶手宅中残遭杀害抛尸一事不得立案。在法医学专家闵建雄等多位法医学专家鉴定下,确定死者腰部两处穿孔是系针孔而非擦伤,且根据尸检情况是在死后4小时以上才被抛尸的。在事发后,警方并未对目击证人(楼下理发店师傅)做任何笔录。

  我将相关线索提供给了乌鲁木齐天山区公 安,但结果却是张凤英安然无恙、被害人死因为高坠。在他人家中高坠原因不明,公安不与受理。

  事发三年后2009年—2012年期间,时任公安局王明山局长委派聂红山副局长携一刑警队副队长前往我当时住所和田,称此案为难缠案件,向我以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金,以求让我承认签字被害人属于自杀,我不同意。之后又委托乌鲁木齐市公 安副局长王文贤向我提出赔偿,我没有同意。于是凶手利用涉黑势力保护伞逃脱罪名让我妻子翁小玲冤死至今,时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刘怀春涉黑保护伞使凶手逃避法律追究,刘怀春利用职务之便,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不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渎职犯罪、徇私枉法罪。

  【玉石失窃,杀人越货】

  我于2003年之前购置的当时价值100多万元的6块和田籽粒放在家中,2009年10月底我到和田出差时玉石还都在,翁小玲案发死亡后,11月25日我从和田回到家中发现玉石不翼而飞。是否与翁小玲死亡有关联,应予查清。

  【被害人遗体新增加针孔】

  2010年11月,新发现尸体上肚脐周围有6个新增针孔,对被害人遗体进行二次破坏,是涉黑人员试图作伪证以掩盖胰腺被扎实事。

  【路上残遭非法拘禁三年之久】

  2017年10月1日我准备去往杭州,天山区公安局副局长聂红山委派片区民警郑长江到飞机场,把我骗至碱泉街派出所中,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我非法关押至2020年12月2日,已长达三年之久,而无任何法律手续。聂红山身为天山区公 安局副局长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公 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的,按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且在非法拘禁期间,不断有社区书记、公 安部门人员跟我谈赔偿,希望以金钱解决此事,我坚决不同意。请问若我有罪何以予我赔偿?若我无罪何以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非法关押我三年之久?

  关押情况:

  2017年10月1日,涉黑份子将我押运至乌市哈萨克村非被法拘禁到2018年10月26日,10月26日后转至乌市天山区南草滩关押期间又非法将我戴上黑头套,背扣手铐,戴上脚链到2019年5月26日,又转押到乌市花儿沟到同年10月22日,最后回押到南草滩非法拘禁到2020年12月2日,一共非法拘禁时间长达三年零两个月。非法拘禁期间,不断有地方领导来告知我,“现在没人敢接管”、“只能拿钱赔偿”……

  【信访被拦截,回复内容荒腔走板】

  根据《关于检举揭发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及充当“保护伞”问题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及充当“保护伞”问题”。我依法通过电话检举、来信来访、网络举报方式向乌鲁木齐市纪检委检举揭发,得到的却是天山区公 安局颠倒是非的回复:

  1.天山区公 安局并没有依法将三级刑侦部门勘查、鉴定及走访调查等情况向我答复告知,没有给我任何走访调查资料。

  2.在“原乌公天刑不立字(2009) 22号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的答复意见书中,我本人并未在其上签字。情况不属实。

  3.在回复中,完全没有提及死者是死后4小时以上才抛尸、尸体上存在明显针孔、家中六块当时价值百万的玉石失窃、尸体在乌市公安局停尸房冰柜内遭到二次破坏以及我被非法拘禁三年之久的问题。

  这起案件之所以历时12年未能侦破,背后存在着严重的腐败行为和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现在停在乌鲁木齐市公 安局停尸间的尸骸就是铁证。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

  举报人:谢炳权

  举报人联系电话:13999839229

  

  

  本帖转自于微博,不负责法律后果: https://m.weibo.cn/status/469686 ... eaturecode=new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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