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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张爱云院长启动华鲁大酒店一案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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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5:1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恳请张爱云院长启动华鲁大酒店一案再审程序

  我是贵院(2000)济执法字第415—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和(2021)鲁01民终306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的当事人——济南华鲁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庄福进,经理。电话13001727177

  诉讼代理人:党明德,法律工作者。电话13969034793

  对上述两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事实与理由。

  一、合丰公司涉嫌空手套白狼,因法院失察在执行阶段未经政府批准《裁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违法。

  2002年6月21日济南华鲁大酒店(以下简称大酒店)与山东合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公司),未经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批准,擅自签订转让大酒店名下,地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163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该《协议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简要:转让证号为历下国用(2002)第01000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占地面积2603.90平方米的土地,作价600万元给合丰公司;约3000㎡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计费,白送合丰公司;合丰公司于2002年7月1日交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37万元作为部分土地转让费,如2002年12月31日前,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到合丰公司名下,交法院的237万元土地转让费,自200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大酒店计收利息,即土地转让费转变为借款;剩余土地转让费待土地证过户到合丰公司名下后支付;大酒店一方签字人,薛丽珍非法定代表人,且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该《协议书》形成于法院执行大酒店贷款过程中,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推断刘江法官涉嫌参与《协议书》的签定。理由是:刘江法官不是法盲,对明显严重违法的《协议书》内容视而不见全单照收,且在《协议书》形成五日后的6月26日急匆匆地下达《裁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裁定》给合丰公司。法院《裁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归属时未征得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违反1997年8月18日原国家土地局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1997)18号函。该函内容为:……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的规定。另外,因法院失察还存在一笔未浮出水面三百万元的担保贷款在这里应交代清楚:大酒店与合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洪海任经理的山东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均在银行有贷款。大酒店的贷款是合丰公司以转让土地费名义替大酒店偿还银行的本息237万元。博雅公司的贷款是大酒店提供担保博雅公司向银行贷款 300万元。后因博雅公司股东玩失踪博雅公司处于吊销状态,无力偿还300万贷款。因大酒店改制,其的担保责任由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庄福进的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公司)偿还了博雅公司贷款。大酒店为博雅公司担保的300万元实际是马洪海和薛丽珍操作的,因马洪海以其不是博雅公司股东为由,称自己依法不承担责任。2002年6月21日《协议书》签定的真实情况是:通过马洪海和薛丽珍的操作,先让合丰公司替大酒店偿还银行贷款,再用偿还的贷款变为土地转让款,然后用大酒店为博雅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注此时的大酒店控制人为薛丽珍),由博雅公司从银行贷出300万元冲抵合丰公司支付大酒店的237万元土地转让款。马洪海因与大酒店前法定代表人刘文昌夫妇(薛丽珍)系好朋友,其有操作前述三个单位财务运作的条件。经马洪海一番操作,等于合丰公司没花一分钱,空手套了大酒店2603.90㎡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近三千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判决书采用违法无效的《批复》,作为支持判决驳回大酒店诉求的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

  大酒店有权使用的2603.90㎡土地的属性不仅是国有划拨商业用地,还是大酒店改制其法定代表人庄福进用自己投资注册的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公司),于2008年从历下区东关办事处以大酒店的净资产,花280万元取得。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土字【2004】484号《关于同意为山东合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不仅违反2002年7月1日实施的《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还侵犯中进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批复》因存在违法侵权的事实而依法无效。但是法院却在《判决书》中将《批复》当有效政府文件使用,将依法无效的合丰公司与大酒店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协议书》被认定为有效,判决不仅错误还明显遗漏中进公司这位与案涉标的物有关联的关系当事人。对该案应通过再审纠正。

  三、政府与合丰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因违规无效。

  虽然上述《批复》依法无效,但是依据《批复》程序的要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将大酒店占有的案涉土地收回,注销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再与合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止到目前,2603.90㎡案涉土地依然大酒店占有使用,案涉土地依然登记在大酒店名下,土地证依然大酒店持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于2004年8月21日与合丰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济国土资合字【2004】4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违反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出让土地应当做到净地出让的规定。该《出让合同》因违反《批复》收回程序和净地出让的规定而无效。但是法院却在《判决》中当有效行政协议使用。导致依法无效的合丰公司与大酒店签订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被认定为有效发生判决错误。对该案应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综上所述,马洪海和薛丽珍涉嫌采用还贷、转费、担保及利用司法权力的套路,套了大酒店的2603.90㎡国有土地使用权及3000㎡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因法院失察滥用司法《裁定》权,又因政府滥用行政《批复》权,导致大酒店在司法和行政层面丧生案涉土地使用权,引发多起纠纷,给大酒店的合法权利造成巨大损害。张爱云院长,万般无奈网上求助,请您依职权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对华鲁大酒店一案的再审程序,这不是要求法律要朝我方偏斜,而是盼望在您的监督下能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法院是讲理讲法的地方,只有重证据讲事实的判决结果,我们才信服。故请求张爱云院长依职权再审上述两个案件,维护大酒店的合法权利。谢谢!

  再审申请人:济南华鲁大酒店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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