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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有关部门执法亟待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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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20:14: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事件事实】

  2018年1月11日济南市钢城区公安局对韩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018年3月12日济南市钢城区公安局对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冻结134360.49元。

  2018年12月26日将此冻结情况附卷并移送至检察机关。

  2019年11月18日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将2019年8月13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法院续冻公安局13.4余万元的方式冻结周兴和个人及公司账户等存款总金额8277247.66元。

  周兴和个人及公司多次提出异议及投诉,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裁定,却一直冻结周兴和依据个人专利技术使用费收入合法的银行存款5236677.21元等共计8277247.66元。

  2023年1月12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在无执行法律依据及判决依据、且无任何文书的情况下,以法院名义直接扣划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300万元。

  2023年1月22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裁定书,至工商银行成都分行扣划周兴和个人专利技术使用费收入合法的银行存款5236677.21元。

  

  (2024年1月12日钢城区人民法院扣划300万元)

  

  (案涉公司办公室主任冯秀燕的书证:证明周兴和个人及公司均不知情)

  

  2024年1月26日代理律师收到的钢城区人民法院扣划银行存款的裁定

  

  2023年1月26日8时49分,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053176881509电话通知代理律师,(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裁定书以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周兴和的银行账户资金确认为“赃款”被法院强制扣划,望收领《执行裁定书》。

  2023年1月26日9时36分,代理律师收到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0117执293号短信电子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和2023年1月22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至工商银行成都分行扣划周兴和银行存款的(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一致的,但时间却不一样,写着2023年1月12日。同一裁定书怎会出现两次裁定时间?

  

  2019年11月27日钢城区公安局告之仅冻结134360.49元并附卷

  【案例分析】

  一、无任何判决依据及法律依据,强行扣划800多万元

  刑事案件的执行追缴,依据的是刑事生效判决文书,对于早已生效的与周兴和及公司毫无关系的判决,却成为钢城区人民法院非法执行、实施的依据。

  1、钢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7刑初68号刑事判决,通过法院审理查明,长达164页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决与周兴和个人及公司无关。

  2、钢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7刑初18号刑事判决,通过法院审理查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与周兴和个人及公司无关。

  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刑终126号审理赵洪超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下达的裁定书中,同样也与周兴和个人及公司无关。

  二、涉嫌违法执行,违背客观事实

  周兴和个人及公司不服(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裁定、(2022)鲁0117执异40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是:

  1、2014年8、9月份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以商脉农业专业合作社和金诺的名义从社会上吸收存款的。其吸收存款的行为,没有以涉案公司任何名义从社会上吸收公众存款。

  2、2015年10月20日周兴和个人和公司与涉案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正常商业合同。周兴和已于2015年11月2日将该合同在四川省科技厅完成备案,并依法缴纳了税费。

  3、按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9月28日。在2015年底前,周兴和等已经依照合同的约定,将生产设备运至涉案公司,并指导其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培训等,双方已于2015年底履行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4、星河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周兴和的专利发明技术是利用树干、树叶、秸秆等纯植物纤维资源,再生制作的一种模块化集成装配式房屋及独特的搭建方法,生产的房屋建材,不需要水泥、砂浆、钢筋、砖瓦等,是一种环保的建材生产工艺,主要适用3层以下别墅的房屋生产和建设,并获得国家相应标准。

  5、涉案公司利用周兴和的专利技术已经实现运营,并获取利润。其将生产出的房屋建材实际卖给了客户,并为客户建设出房屋。

  其中涉案公司与联合国签订合同建设房屋,合同价款大约700多万元。

  另,与北京一公司收取90多万元;与兰西县一公司收取100多万元。等等。

  周兴和的专利技术许可同样还在山东泰安民企及天津央企将该专利权许可实施,合同价款也分别为1000万元。

  因此,涉案公司与周兴和的专利许可合作,均已创造经济收入,完全属于合法的经济合作模式,也未对社会及个人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

  6、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二审以及刑事裁判文书中,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审理,均未认定控告人与上述被告人赵洪超、王尊长等发生过经济往来,也未认定周兴和及公司与涉案公司之间正常的商业合作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7、上述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周兴和等均不知情。

  因此,周兴和收取1000万元是专利实施许可费以及设备费等费用,并不是所谓的加盟费,不属于赃款。

  三、应调查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钢城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听证时,将作为平等主体签订合同的周兴和及公司视为被告人,而且将与周兴和及公司毫无关系的集资参与人(受害人)通知参加听证,进行答辩,在听证的整个过程,主办法官没有问一个问题,存在严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钢城区公安分局以及钢城区检察院办案过程中,通过调查、核实,均未认定周兴和及公司涉嫌违法犯罪。

  (2)、经法院审理查明,在刑事判决书中,均未认定向周兴和支付的专利许可及项目实施、运作所开支的费用属于赃款。同时,法院也未认定冻结周兴和及公司的银行存款,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依法被追缴。

  (3)、2022年5月16日,周兴和及公司向济南中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济南中院指令钢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立案后,钢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星河公司的异议,却遗漏了周兴和等异议的回复,严重侵犯周兴和等3人的合法诉权。

  (4)、周兴和及公司向济南中院再次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济南中院裁定再次发回钢城区人民法院再次重新审查。钢城区人民法院却唆使40余集资参与人(受害人)在法院聚众闹事。

  (5)、办案法官将案由指定为追缴违法所得纠纷,实际上这不是纠纷,而是企图另有所谋。主办本案的毕研雷(审判长)还在手机电话中,向星河公司法务部冯勇军索要600万元私下解决(有通话录音佐证)。

  

  

  

  

  综上:

  1、望有关领导及社会对钢城区人民法院在(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一案中予以监督;

  2、望依法返还扣划周兴和银行存款5236677.21元及返还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被扣划银行存款300万元。

  3、还高新科技公司及发明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承担违法冻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合法经营,维护法律尊严,呼吁主管部门重视对济南市钢城区法院执法进行纠偏,诚望各大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为公平正义发声。

  (反映人:周兴和身份证号:510722195309154251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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