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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不顾事实真相,作出违背公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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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4 17:4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营企业家实名举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合理和城固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加武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少华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号楼101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8795523R。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举报人:1、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合理

  2、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加武

  我向各位领导实名举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违背法律,枉法裁判,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给法院和法律抹黑。请求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固县法院的错误判决,还法律以公正,还我公司以公道,挽回两级法院错误判决给我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举报事由:

  1.请求依法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7民终890号判决;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费用,包括诉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

  3.请求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立即冻结执行实际欠款人黄钰和黄彦春财产。别冻结举报人的对公账户给举报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导致举报人20大前上访举报陕西三级法院。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7民终890号终审判决,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再审条件。特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案程序违法,举报人与原审原告之间既不存在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无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举报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原一、二审程序把举报人列为当事人,程序上错误

  本案中被申请人德立公司即原审原告,与举报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举报人少华公司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为申请人少华公司与被申请人德立公司之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无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本案事实,原审第三人黄彦春应当属于共同被告,一、二审法院没有依法查明黄钰及其原审第三人黄彦春将该笔款项的用途,在诉讼中列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德立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将申请人少华公司列为被告,一、二审法院亦没有尽到详尽的审查义务导致作出错误判决,给申请人少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民事诉讼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二、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非法剥夺申请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虽城固县法院通知了申请人,但是当时疫情蔓延,西安市的疫情防控政策是全市封城,申请人响应政府号召,依法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审理,一审法院无视国家的疫情防控政策,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置之不理,强行开庭,导致申请人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第十三章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中,事实复杂,举报人与原审原告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故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且在庭审前,申请人少华公司已经书面申请对涉案工程合同印章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无任何依据直接拒绝。该案上诉后,申请人少华公司再一次提出对涉案的合同印章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二审法院无视申请,一、二审法院这种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明显程序违法,最终导致案件错判。

  三、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皆存在明显错误。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案涉工程系用少华公司资质进行的招投标,少华公司具体负责人系被申请人黄钰,被申请人德立公司系承揽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少华公司已悉数将工程尾款支付给被申请人黄钰,其应当将工程尾款支付给被申请人德立公司,因被申请人黄钰没有依法将该笔款项支付给被申请人德立公司,故黄钰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少华公司与德立公司即无事实关系又无法律上的合同关系。

  其次,被申请人黄钰与被申请人德立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系二者之间的内部合同,被申请人黄钰并未取得少华公司的授权,该合同系被申请人黄钰私自刻制少华公司印章。退一步讲,该工程尾款少华公司已经全部支付给被申请人黄钰,德立公司没有收到该笔工程尾款与申请人少华公司没有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德立公司没有收到该工程尾款应当由少华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持。

  第三,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少华公司和德立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业务关系,少华公司依法按照程序将工程尾款支付给被申请人黄钰和原审第三人黄彦春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少华公司和黄钰内部有约定,即该工程实行自负盈亏,对外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行承担,申请人亦在国家级的相关媒体刊登过多次声明,只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少华公司不承担因无效合同产生的一切后果,更何况,案涉合同中系假章。申请人少华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钰亦有合同约定,不允许他对外再行转包工程,其擅自私刻公章和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德立公司在具体的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其本身具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当由被申请人德立公司和被申请人黄钰及原审第三人黄彦春依法承担。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上自认的效力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产生拘束力,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在原则上应当予以确认,不能作出与自认的事实相反的认定,无法定情形不能否定自认的效力

  1.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建设单位在涉案工程竣工后向少华公司支付工程款2157282.42元,2018年7月4日申请人少华公司将该笔款项悉数支付给了被申请人黄钰,被申请人黄钰于2018年7月5日-6日将该工程款又悉数转付给被申请人德立公司,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黄钰收到了该笔款项,且承认该涉案款项被其父挪用,并表示名下有一套房产,希望通过拍卖程序向原告德立公司还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可的事实,不需要其他证据证实以及“谁违约谁担责”的规定,被申请人黄钰将涉案的工程的主要款项已经悉数转给被申请人德立公司,而其没有将案涉工程尾款悉数转给被申请人德立公司,被申请人黄钰构成根本违约,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审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黄钰仍然自认且表示用其名下房产偿还被申请人德立公司的欠款,二审法院对此无视和置之不理,违法判决申请人少华公司承担支付工程尾款,应当依法再审予以纠正。

  综上,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举报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再审,望贵院依法再审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上级领导: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固县人民法院如此不顾事实、不顾法律,违法裁判。一是:两级法院院长疏于管理,对承办法官的违纪违法、徇私枉法、错误判决、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不监督、不审查,甚至充当黑法官的保护伞,包庇违纪违法的法官,与黑法官沆瀣一气,相互串通、吃拿卡要,偏袒一方,中饱私囊。二是:承办法官利欲熏心,与当事人幕后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拿了人家的好处给人家办事,导致胡作为、乱作为,以案谋私,错误判决。三是:对方当事人上下活动,与两级法院领导和法官相互勾结,通过违法判案坑害我公司,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我们恳请上级法院依法监督和调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固县人民院院长和承办法官,查清他们违纪违法,徇私枉法的事实,清除法官队伍的腐败分子,切除长在人民法院中的毒瘤,让腐败分子得到严惩,让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恳请上级领导为我公司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我公司全体员工衷心的感谢上级领导的大恩大德。敬祝上级领导2022年中秋节快乐,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海军     电话13649246221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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