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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职能部门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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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19:05: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马赛,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联系电话13704737408.

  举报事项:纠正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稀土分局)以包头市稀土高新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稀土检察院)不予立案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和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1年3月20日举报人向稀土分局举报包头市大禹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法人张向玲自2020年6月份从山西某单位分几批购入铸铁管约十几车[主车12.5米挂车6.5米],购入的球墨铸铁管只是没有厂家品牌标识,其余标识都有。张向玲组织人员在无品牌标识的球墨铸铁管上喷涂“泫氏”商标,假冒该公司品牌产品出售给包头市自来水公司。张向玲还私刻泫氏公司公章伪造产品合格证等材料。以次充好直接送到施工场地。后被施工人员发现该批球墨铸铁管系假冒伪劣产品。张向玲又找到包头市自来水公司的相关领导摆平了此事。举报人认为张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举报材料交给稀土分局分局治安大队刘和平队长和李昊警官后并签字按手印。我告诉他们我有录像、照片、和张向玲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他们让我把证据尽快交给他们。一周后我把拷贝证据的U盘交给治安大队,刘和李当时都不在,交给他们办公室另一人,他做了记录说转告他们。4月26日下午李警官打电话让我去他那里,告诉我因为他们工作太忙,超过了给我答复的时间规定,如果上级知道会给他们全区通报批评。要求我把原来给的举报材料手抄一遍,连同证据里打印出来的照片上签上当天的日期,并承诺给我尽快公正查案,我按照他要求改签了日期。同时他们也对张向玲进行了传唤,我给李警官处理完资料已经是6点左右了,我问李警官问询情况,他说张不承认她喷过标识的事。

  5 月6日我去某分局询问情况,李说他们在大禹公司的库房里,在没有产品商标标识的管材上截取一段做质量检测在等结果。第二天我给稀土分局治安大队邮寄了一份【情况说明】,重申我举报的是张向玲购买的是包头市自来水公司不让使用的产品,她通过私自喷涂商标标识,伪造合格资料,以假充真假冒知名品牌泫氏公司产品卖给自来水公司【泫氏公司产品是自来水公司组织多部门人员到泫氏公司考察后指定的使用产品】。而和她购买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无关。稀土分局就此没有任何回复。后来我又多次打电话或去分局询问案情进展情况,回复都是调查中。

  5月24日李警官让我去稀土分局给我稀公(治)不立字(2021)8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口头告知报案人,理由是:张向玲购买的产品不是泫氏公司生产的,是向泫氏公司指定的四家公司购买的产品,泫氏公司允许张向玲在这些产品上自己喷涂“泫氏”公司商标,然后以泫氏公司的品牌销售,张向玲使用泫氏公司商标商标是经过泫氏公司授权的,问关于私刻公章,他们说是泫氏公司的人来招投标时带公章,不是张私刻的,所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我提出能否看看泫氏公司的授权时,他们告诉我涉及他人隐私不能给我看(有录音)。举报人不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复议,于6月22日稀土分局给我出了维持原决议的刑事复议决定书。我又向稀土检察院提出举报,请求立案监督。在稀土检察院向我了解情况时,办案的赵苗苗检察官给我做笔录时,检查我的手机,告知禁止录音,在给我做笔录时向我说明厂家给大禹公司有授权,我问我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当和厂家提供的证据矛盾的时候为什么不采信我的证据,赵说因为是厂家提供的证据,所以就驳斥了我的证据,我说厂家授权违反法律规定,她说合法。我说为什么张向玲在公安局第一次询问时不承认她喷涂商标的行为,她说她去落实。从赵的态度和说话上我已经知道会是什么结果了,就问如果我不服她的结论我去那里举报,她说去市检察院,稀土检察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高开检二部复(2021)Z1号群众信访答复函,同意稀土公安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

  拿到答复函我马上去了包头市检察院12309部门,向他们反映情况,接待人员给我看了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查厅关于受理控告申诉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高检控(2015)4号文件,明确写着: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做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查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同时将控告申诉材料移送做出审查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把控告材料留给他们,他们让我自己把举报材料交给稀土检察院,我说你们转交和我送不一样,他们说仅仅只是转交过去没有其他任何意义。

  我从6月份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向12337平台进行过举报,显示已经受理,至今没有结果。我还把举报材料在6月10日之前邮寄到网上公布的政法系统整顿举报邮箱,并和驻市第二督导组取得联系,被告知举报已经受理并转给整顿办驻市公安局办公室,按照其给的电话(3619052)和高警官联系后,高警官说我举报的事情已经开始办理。几天后,包头市土右旗公安分局纪委有人给我打电话告知他们应要求对我举报的事情去稀土分局进行了调查,结果是泫氏公司厂家在自己库存不足的情况下授权张某向其指定的厂家购买产品,厂家允许她使用其商标,而且不予立案是稀土分局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程序是合法的,没有我举报的违法办案和包庇被嫌疑人的事实。我问他程序合法,那内容合法吗?泫氏公司的授权合法吗?他又说他不是具体办案人员具体情况他不清楚,但是程序合法内容应该也是合法的,请他给我合法的书面解释时,他说按照规定告诉我就行了,没有书面解释,并问我对答复是否满意,我说非常不满意,他就挂断电话(6946928有录音)。我把这件事告诉高警官,请他帮忙让这个部门或者是稀土分局给我一个不予立案理由的书面答复。高警官告诉我能否给书面答复他说了不算,是要看部门的规定,如果规定给出,我自己可以去找他们要,如果规定不给就不能给。他可以协调让稀土分局法制部门的人给我就不予立案给我解释。经高警官几次联系和催促,稀土分局刘队长给我打电话就不予立案再次做出解释:第一张购买的产品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是合格的,我举报伪劣产品不存在,她使用泫氏公司商标是公司授权的,假冒商标也不存在,所以不予立案。我说泫氏公司的授权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他说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就立案了,如果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有录音).

  我去内蒙古公安厅信访部门控告,接待人员也认为稀土公安分局处理的有问题,将我写的举报材料打回市公安局信访部门,告知他们会给我处理的,我问如果还像以前那样我还能再回来继续举报吗?答复可以,还告诉我现在他们只是看了我举报的材料,市公安局就我控告的问题还要给我答复同时给公安厅回复一份,他们也能清楚问题在那里了。我回去找市公安局信访部门,接待人员让我最近不要再去公安厅了,会有人给我答复。过几天稀土公安分局信访部门吴警官给我打电话,询问了基本情况和办案警官姓名,让我等消息。再过几天吴警官通知我去某公安分局,给了我一份【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包开公(信)不受字{2021}13号,写明就我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第1款第1项《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属于应该按法定程序向检查机关或纪委提出,不予受理。并解释说我是举报办案警官违法办案包庇嫌疑人,他们不能自己查自己,让我向检查机关或纪委控告。还说他们已经调查完了,民警去了泫氏公司,公司有授权,当时还做了笔录,结论是没有问题的,给我告知书的基础是他们查了没有问题,我说既然已经查完了结论是没有问题,我问一下,授权是谁给谁的授权,授权内容是什么,吴说是办案机密不能告诉我,再问这个授权合法吗?吴马上又说他们是信访部门,不是办案部门,他不知道案件具体情况,他只负责传递资料。我不知道再说什么好了。(有录音)

  拿着该告知书再去内蒙古公安厅信访,上次接待我的人员看完,说有了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结论,他们再要求下面做什么都不会有效果,建议我去检察院或纪监委控告。他们在手机上百度查了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告诉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是应该受理的。在此感谢他们的指导和帮助。

  从公安厅出来直接去了自治区检察院12309部门,把控告材料给他看了,也把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和包头市检察院的情况反映给他,接待人员解释: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录音,稀土检察院有责任给我解释清楚,稀土检察院没有按照规定做或你不服,可以去找市检察院,他们有管辖权。立案监督只有一次,我说我找市两级检察院都不管,自治区检察院能监督下面吗?他说自治区检察院对此没有管辖权,我问那我怎么办?他让我再去找市两级检察院好好说,他们应该按照规定做的,我再问如果他们不做怎么办?他说自治区检察院没有办法,我可以去北京最高检问一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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