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说法:保护民企权益,纠正错判和同案不同判 作者:李益民 全文约2742字,预计阅读需要6分钟。 一、太原大华荣公司的股东地位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引起了企业界的巨大反响,《意见》提出了31条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在此背景下,山西民营企业——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国企山西国新能源的股权纠纷判决,被权威法学专家论证后认为是冤错案件,却仍然得不到纠正。 大华荣公司应有的股东合法地位是明显的:有参股协议,有50万元银行进账单,账面记载用途是股金;太原中院初审判决:大华荣公司应得股份0.286%,太原中院重审后确认,大华荣公司有优先认购股份的权利和资格,判决大华荣公司应得股份0.77%,并在工商部门做显名登记;2009年物资公司给大华荣公司发函:要求尽快协商退出股份,这也证明大华荣公司的股东地位双方始终是认可的;省高院二次庭审时,原被告双方五单位都同意协商解决,也证明了大家都认同大华荣公司的股东地位,否则没有协商的必要。 尽管三级法院一致确认,大华荣公司是实际出资人,是股权投资,但是省高院和最高法院还是做出了按借款和银行利息两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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