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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規定了未經訓練的移徙婦女獲得國籍的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tasfiyajahan003    时间: 2024-1-23 16:07
标题: 規定了未經訓練的移徙婦女獲得國籍的要求
最高法院第三庭在一項裁決中規定,《民法典》所要求的充分融入西班牙社會的程度作為獲得國籍的要求,通常透過向申請人提出的問題問卷來衡量,必須加以調整和調整。 對於文化訓練不足的移徙婦女來說,她們的處境特別脆弱。 該裁決維持了一名摩洛哥籍婦女對國家法院裁決的上訴,該裁決確認了登記和公證總局 2018 年 7 月 17 日的決議,該決議駁回了上訴人的居住國籍申請,原因是不符合融入西班牙社會的要求。 否認的理由是,鑑於對此目的的調查問卷的答复,認為該婦女不了解西班牙及其政治、機構和政治新聞以及文化和地理數據。社會和文化現實以及與西班牙政治機構有關的數據。

最高法院確認,該婦女自 2000 年以來一直居 住在西班牙,即在立案時已居住 15 年,在發出駁回行政決議時已居住超過 18 年; 她是一個由丈夫和兩個孩子組成的家庭的成員,丈夫透過居住獲得了國籍,兩個孩 B2B 电子邮件列表 子出生在西班牙,因此擁有西班牙國籍; 她是有權在我國工作的長期居留卡的持有者。 裁決補充說,「行政機關在對請願書作出決定時,未對上述情況進行評估,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的規定,將決議限於基於問題問卷的捲宗中提出的建議。」登記條例(...),其內容抽象化了申請人的不良培訓,並且沒有考慮到她融入西班牙成員家庭後可能得出的西班牙生活方式。 對於高等法院來說,這忽視了2007年《男女平等組織法》所規定的特殊性,該法認為,在決定適當的女性申請時,必須緩和“充分融合程度”的要求。



在社會文化背景可能導致文化和個人培訓不足的國家中,“必鬚根據所述培訓以及根據其可接受和充分的具體程度來調整融入”,並且“還必須以具體方式進行激勵”。所發布的決議中的評估極端。” 在所審查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指出,這些考慮以及申請人的個人情況和家庭融合併未得到考慮,這就是為什麼它承認上訴人通過居住獲得西班牙國籍的權利。裁決澄清: 《民法典》第22.4 條規定的要求,即透過居住地申請西班牙國籍的人需要證明其充分融入西班牙社會,這一要求不能被視為構成任何基於性別原因的歧視,也不能被認為是直接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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